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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环保法向污染宣战

 

 

 

  25年来首次修订并四易其稿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由于处罚力度大,监管措施强,新修订的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专家认为,新环保法更注重实现“该收的能收得上,该罚的能罚得到,该管的能管得住,该停的能停得下,该关的能关得了,该治的能治得好”,有望通过“重典”来强化管制,改变此前环保执法偏软、偏弱的症状。

 

  “保护优先”首次明确

 

  当前我国发展处于转型的关键时刻,发展和环保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为此,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要放在突出地位”的新理念。

 

  针对我国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理念,新修订的环保法不仅在第一条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且在第五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使得我国近年来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等理念,均在新环保法中有了落脚点。

 

  “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环境保护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环保理念得到了一次又一次升华。

 

  为确保“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新环保法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比如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实际上为政策环评打开了大门。”骆建华说。

 

  新环保法还要求重点区域、流域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重点敏感生态地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些都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政府责任依法追究

 

  在环保工作中,政府起着重要作用,但旧版环保法侧重对企业义务的规定,没有强调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很多时候,正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不作为或者不恰当作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甚至在有些地方出现“为官一任、污染一方”的现象。现在,新环保法给地方政府念起了“紧箍咒”,地方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又要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不当行为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处分。

 

  “新环保法的出台,要求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去寻找合理平衡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

 

  新环保法一方面赋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针对当前排污单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增加了现场检查,授予了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直接干预了非法生产和排放,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

 

  而另一方面,新环保法也突出强调了政府不履行责任的后果,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行政问责措施,特别是针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及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

 

  专家认为,新环保法会对政府环境违法和环境不作为起到震慑作用,将成为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推动力。

 

  “按日处罚”威慑企业

 

  环境违法成本低是造成当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旧版环保法对此处罚明显偏软,很多时候企业罚款不过几万元,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而此次环保法的修订便着重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按日处罚”制度成为其最大亮点。

 

  根据新环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一规定加大了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在现行环境行政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

 

  不过针对是否处罚“上不封顶”问题,童卫东表示:“环保法作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是要引导各个环保领域的单行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对违法行为进行按日处罚不会具体设置处罚的数额或者限额,不能单纯用‘上不封顶’来表述。”

 

  市场和公众监督机制也是新环保法威慑排污单位的重要手段。

 

  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环保部门掌握企业的环保表现后,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商务出口管理等部门,能够在资金借贷、流动资金和进出口等方面对违法单位进行管制。